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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个!“青龙山”不是青龙山!

五旬妇女为何街头被打?打人者又有什么样的企图?

共享单车为何神奇出现?连环打人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真相只有一个!“青龙山”不是青龙山!

数百人围观却不制止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这一切的背后,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让我们一探究竟。。。

今日上午,在很多网友的朋友圈流传着一条身穿蓝色衬衫男子殴打一中年女性的视频。甚至有部分网友在视频中添加字幕,声称该男子为博山某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引起争执,发生斗殴事件。

经过我们的初步判断,该男子并未有任何标识,故其并非视频所说单位工作人员。

后来经过技术手段,我们获得了未经裁剪的原视频,在视频中,我们看到,该路段并非博山区青龙山相关路段。因青龙山全部路段并没有视频中的护栏。

另一方面,视频中神奇出现博山区并未存在的“共享单车”,因此我们初步断定,此事件并非发生在博山。

后来,通过分析与研判,我们从某新闻软件中得到了该起事件的原版报道。

因此我们确认,此事件为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私己企图,捏造虚构事实,并恶意传播。

依据刑法,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如果说让被诽谤者陷入司法追究的,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主观上要求是故意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造谣,不传谣。做文明网络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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