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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区电鱼获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毕松杰 通讯员/周拥军)过去,如果有人电鱼被判刑,往往都是珠江禁渔期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电鱼被捉获,但如今非禁渔期间电鱼也将有可能面临坐牢的处罚。近日,我市作出首例禁渔区电鱼判刑案例,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10月4日2时许,程某伙同他人驾驶木船,携带电鱼发电球、电拖网等设备,从荷塘大桥附近水域出发,来到蓬江区西江河畔古猿洲附近禁渔水域实施电鱼。当日5时许,程某在非法电鱼时被江门渔政支队查获,现场渔获物64.47公斤。程某在禁渔区内违法使用明令禁止的电鱼手段非法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执法人员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蓬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程某用于电鱼的无牌号机动木船及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责令程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3-5厘米鱼苗28825尾、赤眼鳟3-5厘米鱼苗1782尾、鲤鱼5厘米以上鱼苗4022尾投放到西江水域,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责令程某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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