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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鼻山森林生态旅游区

羊鼻山森林生态旅游区位于市区西南15公里,完达山脉北麓,东邻市区,西望七星峰,南毗双鸭山林业局二站经营所,北接集贤县峻山林场,总面积为101.69平方公里。2002年被列为市级天然次生森林自然保护区,是双鸭山市最具有代表性、典型性、自然性的生态森林旅游区之一。

羊鼻山森林生态旅游区有红松、黄菠萝、水曲柳、胡桃楸等国家珍贵树种,还有紫椴、蒙古柞、兴安落叶松、樟子松、云杉等乔木树种以及品种多样的野生花灌木、野生花卉,是进行森林植物考察、观赏和森林空气浴的好去处。

大、小羊鼻山突兀峻峭,遥相呼应;美人湖被群山环抱,宛如一颗镶嵌在茫茫-之中的璀璨明珠,马蹄河似两条晶莹剔透的玉带,贯穿整个旅游区。

羊鼻山森林生态旅游区

旅游区生长着可食用的植物蕨菜、薇菜、黄花菜等几十种;可食菌类也很丰富,有猴头、黑木茸、棒蘑、榆黄蘑等;还有五味子、刺五加等100多种野生草药。

旅游区的野生动物资源更是丰富,兽类有东北虎、梅花鹿、驼鹿、黑熊、野猪、狍子、山兔等;禽类有野鸡、松鸭、花尾榛鸡(别名飞龙)等,在林场附近就能时常看到梅花鹿、狍子、黑熊等出没。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加强,使这里的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一直保护着原始风貌。

双鸭山风土人情——牡佳高铁要来了!家乡推荐景点青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安邦河湿地公园、雁窝岛湿地生态旅游区、千鸟湖旅游度假区

「来源: |双鸭山之声 ID:syszs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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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太平天国天京变乱

1856年9月2日 太平天国天京变乱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南京)后,东王杨秀清总理朝政,居功骄傲,上欺天王洪秀全,下压有功诸将。甚至借代天父立言的身份,杖责天王,并威逼天王封他为“万岁”。洪秀全忍无可忍,急召北王韦昌辉、翼王石达开等回京共商良策。

1856年9月1日(清咸丰六年八月初四日)深夜,韦昌辉带亲信部队3000余人赶回天东,立即包围了东王府,封锁了所有通往东王府的街道。

2日,与杨秀清有私恨的书昌辉及其亲信冲人东王府后,刺杀杨秀清,残杀其眷属和东王府大批人员,进行大屠杀。

事后,洪秀全处死了韦昌辉,并对朝政的石达开无端猜忌,因此石达开率10万精兵出走四川。

“天京变乱”使太平天国元气大伤,由盛转衰,进入了斗争的后期。

1牡佳高铁要来了!家乡推荐景点青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安邦河湿地公园、雁窝岛湿地生态旅游区、千鸟湖旅游度假区。

牡佳高铁:

新建牡佳高铁位于黑龙江东部地区,线路全长371.6公里,设计时速为250公里,是目前黑龙江省境内里程最长的高铁线路。牡佳高铁通车运营后,将成为黑龙江省第四条高速铁路,与已开通运营的哈牡高铁、哈佳铁路共同构成黑龙江省东部快速铁路环线,牡丹江至佳木斯列车运行时长将由现在的7小时左右缩短至2小时以内,沿线城市将全部纳入到哈尔滨两小时、三小时经济圈,届时,省内将有8个地级城市实现高铁相通。牡佳高铁已于8月19日进入试运行阶段,8月31日启动按图行车试验,敬请期待其开通运营!

双鸭山青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AAAA级景区,园内山峰高低错落,林中泉眼密布,溪径纵横。生长着多种常绿乔木和落叶乔木。在自然风景的基础上,人文景观也丰富多样,建有万米阳光浴场、七星塔、高空滑索、儿童乐园、瞭望塔、星月湖、九峰禅寺、普渡寺等景观。景区深处的石佛山是青山景区内最高山峰,顶峰海拔680米,山巅石壁处有一丈许高的千年巨型石人,他兀立挺拔、慈祥专重,神形毕肖,宛如一尊石雕的佛像,翘望着群山。每年春夏季,芝樱花、薰衣草、芍药、荷花竞相绽放,美不胜收。

安邦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双鸭山市集贤县境内。公园占地面积290公顷,是颇具东北特色的“国家湿地公园”,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环保科普教育基地。是一个生态资源丰富、自然景观质朴、人文景观独特,集湿地生态旅游、科普教育培训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

雁窝岛旅游度假区于2008年开始建设现已初具规模,几年来农场投入大量资金改造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了雁窝岛湿地公园(休闲广场、购物中心、观鸟台、宾馆、博物馆、九曲桥、荷花池、英雄雕塑)、少年宫、雁窝岛版画院、文化俱乐部、雁窝岛烈士陵园、农业科技园、现代化农机博览园、雁窝岛彩色园林、清河公园、将军山公园、清河广场、雁窝岛酒庄等旅游景点设施,形成了以雁窝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中心的诸多景点。

千鸟湖旅游度假区,是国内现存最完整、景色最优美、湿地多样性特征最显著的全国最美湿地之一,以山、水、城一体的园林特色为主,是感受北大荒神奇魅力的理想之处。

千鸟湖是一处天然遗迹,更是一本内容丰富的活体科普教材。

2【学习文化!】双鸭山市图书馆(文广大厦一楼)自修室开馆通知

尊敬的各位读者:

自2021年9月2日(星期四)起,双鸭山市图书馆(文广大厦一楼)自修室恢复对外开放。开放时间为周二到周日8:30—17:00(周一闭馆消杀;周三15:00闭馆,学习及内务整理)。

特此通告

双鸭山市图书馆

2021年9月2日

来源:双鸭山市图书馆

3【双鸭山】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7期 )

2021年8月6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期),涉及我市1家生产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佳木斯市建三江管理局家小乐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宝清县鹏程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老式光头(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一)抽检基本情况。佳木斯市建三江管理局家小乐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宝清县鹏程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老式光头(生产日期:2021年6月1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宝清县鹏程食品加工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经营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的老式光头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2.罚款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宝市监处字[2021]6号)。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来源:双鸭山政府网

4【关爱折翼的天使】双鸭山市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孩子们。

这不是普通的馒头,这是一群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残疾青年的劳动成果。他们大多是脑瘫患者,行动、语言都存在很大障碍,但是她们努力拼搏,刻苦学习,掌握了很多面点的制作工艺,包括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山东花饽饽制作技艺。他们就是双鸭山市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的孩子们。

为了让翅膀受伤的鸟儿们飞翔得更高、更远,让我们都去帮助他们一把,订购他们的花式面点。

5温馨提醒:黑龙江省最新疫情通报

2021年8月31日0-24时,黑龙江省无新增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全省现有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例。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态势持续向好发展,现有中风险地区已调整至11个。但随着德尔塔变异株流行,全球疫情大幅反弹仍在持续,我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风险依然存在。提示广大群众不要放松警惕、掉以轻心,坚持做好个人防护,规范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扎堆等。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共筑全民免疫屏障。

请14天内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交集或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备,配合做好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好听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

今天

让我们重温那首熟悉的歌曲

我是一只小小鸟

7开心时刻:怀疑……

一男人白天工作偷偷玩手机,下班接完孩子回到家立刻又玩起微信。

老婆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了,骂道:“玩玩玩!天天玩!你什么时候才会发现,孩子不是你亲生的!”

男人一听大发雷霆:“ 哼!早就怀疑很久了,你终于敢承认了哈!”

老婆:“我怎么就不敢承认!你去客厅看看,你从幼儿园接回來的,是你儿子嗎!?

每日一题

看图猜猜 (根据以下文字图片,猜一字)

四座大山山对山,

四条大川川对川。

四个日头连环套,

四个嘴巴紧相连。

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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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答案: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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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风土人情

海潮湖森林生态旅游区

海潮湖森林生态旅游区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西距民乐县城20公里。旅游区南北长15公里、东西宽2公里,总面积30平方公里,海拔2400-3100米。

海潮湖森林生态旅游区由水库游览区、沙沟休闲度假区和祁连山原始森林雪原冰川景观游览区三大景区组成,目前主要有海潮坝水库、海潮坝河、海潮音寺、青龙寺、娘娘峰等景点。旅游区是省级森林公园。景区内物种资源丰富,青海云杉、祁连圆柏等林木面积达1166公顷,高山柳、金露梅、锦鸡儿、花楸等灌木达3095公顷,雪豹、马鹿、青羊、猞猁、蓝马鸡、雪鸡等珍禽异兽30多种。

森林生态旅游好吗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

1.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

就业前景不错,就业方向与岗位:可就业于城市园林、森林旅游景区、森林康养基地、研学教育基地、自然教育培训机构、自然保护区、林业技术推广站、国有林场等单位;从事景区(康养基地)的森林生态讲解、康养体验培训、森林产品设计营销、森林资源调查与保护、景区规划设计、景区管理等工作

2.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资源

(一)资源分类1、山地型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2、森林型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3、草原型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适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

4、湿地型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5、海洋型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

6、沙漠戈壁型指以沙漠或戈壁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7、人文生态型指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与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3.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与康养

森林康养是当前时髦的一个新词汇,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但无论怎样定义,其实质相同。森林康养是专门界定的一种产业,它应该包含以下含义:

1、森林康养是以人为本、以林为根、以康为要、以养为源。它充分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森林康养是聚林业、旅游业、健康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相互交融延伸而形成的新业态,是林业改革催生的新模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绿色供给的重要内容。

2、森林康养是以丰富多彩的森林景观、沁人心脾的森林空气环境、健康安全的森林食品、内涵浓郁的生态文化等为主要资源和依托,配备相应的养生休闲及医疗、康体服务设施,开展以修身养心、调适机能、延缓衰老为目的的森林游憩、度假、疗养、保健、养老等活动的统称。

3、森林康养对人体健康具有十分有效的保健作用,具有养身(身体)、养心(心理)、养性(性情)、养智(智慧)、养德(品德)“五养”功效。当城市陷入雾霾的困扰,人类生活被污染的空气破坏,越来越多的人向往“地球之肺”—森林的庇护,所以,森林康养应运而生。

4.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请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说明

森林生态系统是地球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持地球与生态平衡中起着关键的无法替代的作用,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环境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人们发现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显现,是人类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森林生态系统指以森林为主要生产者的陆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中面积最大、结构最复杂、功能最稳定、生物量最大的生态系统。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为湿润气候下演替所形成的顶极平衡状态,生物种类及其生活型类别最丰富,系统最基本的成分是乔木和其他木本植物。

(2)层次结构、层片结构和营养结构复杂,食物链纵横交叉构成复杂的食物网,环境空间以及营养物质利用充分。

(3)生产力最高、生物量最大(大约是陆地生物量的90%)。

(4)对自然环境具有很强的自然调节能力,特别是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吸烟滞尘、改变区域水热状况等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此外,对人类生产和生活也具有重要意义

5.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产品

是原生型生态旅游资源,即是由大自然天然生成的如原始森林等,另一类是延生型生态旅游资源,就是指非自然生成而是靠人工干预而成的生态资源,

6.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学

答:“森林氧吧”是指以森林、草地、湿地、溪涧、瀑布等自然环境为基础,以清新空气和高含量负氧离子、植物精气等生态因子为根本,辅以各类简约朴素且与环境格调相一致的游憩设施,将自然山水与康养保健、运动休闲、旅游观光等巧妙融合,以提供森林康养产品和服务为主体功能的森林生态精华之地。

7.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区

北京市:

1.南宫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野鸭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天津市:

1.盘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上海市:

1.明珠湖西沙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东滩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重庆市:

1.天生三桥仙女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内蒙古自治区:

1.(兴安盟)阿尔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辽宁省:

1.(大连市)西郊森林公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吉林省:

1.(长春市)莲花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黑龙江省:

1.(伊春市)汤旺��林海奇石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哈尔滨市)松花江避暑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江苏省:

1.(泰州市)溱湖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常州市)天目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浙江省:

1.(衢州市)钱江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宁波市)滕头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安徽省:

1.(黄山市)黄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福建省:

1.(南平市)武夷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龙岩市)梅花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江西省:

1.(上饶市)婺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吉安市)井冈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山东省:

1.(烟台市)昆嵛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河南省:

1.(焦作市)云台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平顶山市)尧山大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湖北省:

1.(神农架林区)神农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湖南省:

1.(长沙市)大围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郴州市)东江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广东省:

1.(韶关市)丹霞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贺州市)姑婆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柳州市)大龙潭公园风景区

四川省:

1.(西昌市)邛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巴中市)南江光雾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贵州省:

1.(黔南州)樟江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毕节市)百里杜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云南省:

1.(西双版纳自治州)野象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玉溪市)玉溪庄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陕西省:

1.(西安市)世博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商南县)金丝峡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甘肃省:

1.(甘南州)当周草原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兰州市)兴隆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中卫市)沙坡头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新疆建设兵团:

1.五家渠青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1、北京市平谷金海湖风景区

2、天津市东丽湖景区

3、河北省衡水市衡水湖景区

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恩格贝沙漠景区

5、辽宁省大连市金石滩旅游景区

6、辽宁省丹东市天桥沟景区

7、吉林省通化市高句丽文物古迹景区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河口湿地公园

9、上海市东方绿舟旅游景区

10、江苏常熟市虞山尚湖旅游区

11、江苏省徐州市潘安湖湿地

12、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山景区

13、福建省福州市鼓岭生态旅游区

14、福建省永泰云顶旅游区

15、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山风景名胜区

16、山东省青岛市百果山生态旅游区

17、河南省洛阳市重渡沟风景区

18、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19、湖北省襄阳市尧治河生态旅游景区

20、湖南省邵阳市黄桑生态旅游区

21、广东省惠州市南昆山生态旅游区

22、广西自治区崇左市大德天景区

23、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

8.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学?它主要研究哪些内容?

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认为根据森林旅游开发所依托的资源特性与种类不同,森林旅游产品分类主要有森林观光、森林养生、森林探险、森林文化与森林度假,它们随着项目不断进展,并结合游客需求特征的变化,而依次逐层递进和深化。

森林旅游是指任何形式的到林区或林地所进行的旅游活动,包括观光、徒步、登山、越野、垂钓狩猎、野营、探险、科普、疗养度假等。森林旅游的核心卖点是森林生态环境,本质是游客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享受和体验,因此森林旅游具有较强的自然性、享受性、参与性。

森林旅游除常规旅游的社会经济带动效应外,还有利于保护当地森林生态、自然资源景观、涵养水源,同时培养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当地社会稳定。具体到可开发为森林旅游产品的资源,主要有三种:第一,自然景观资源,如地貌山景、溪谷水瀑、天象、动植物等;第二,人文景观资源,如文物古迹、寺庙、民俗地域文化等;第三,生态环境资源,如环境、负离子、植物精气等。

9.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业

森林景观是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所构成的景观,它包括各种类型的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疏林、草地、湿地、河流、农田、道路、居民点、矿区等景观要素类型。森林景观作为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一个实体,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富于变化的游憩场所,是建设森林公园、开展森林旅游业的主要物质基础。

10.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的基础

应是森林生态旅游专业。

森林生态旅游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林业类专业。该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导游实务、导游语文、生态旅游、森林动植物鉴赏、酒店服务与管理、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资源调查基本知识,具备导游、森林动植物鉴赏、旅游市场营销、生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从事生态旅游、森林动植物鉴赏、酒店服务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11. 什么是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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