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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为什么无效

“流押条款”为何无效?

“流押条款”只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也只是该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流押条款为什么无效

举个例子:

比如,您是提供贷款的一方,提供给A 100万元,A以自己的一辆100万元的汽车提供抵押,说到期不还款的时候该汽车直接归您所有,然后一笔勾销,在借款期间内,A玩命儿的开这辆车,绕了地球一圈儿了。

回来时正好赶上借款到期,然后把一辆破车开到您家门前,跟您说,我还不起您100万元,这辆车给您吧,您一看,这车挡风玻璃都没了,轱辘就剩仨了。

又如,换过来,假设A提供给您100万元借款,您以自己10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时房子归我所有,您到期还真没钱还给我,A直接就把您从房子里赶出来了,然后说这房子归我了。

此时的城市房价正赶上飞涨,您的这个房子价值翻番,挂牌200万元都有很多买主疯抢,您此时眼巴巴的看着A将这房子倒手卖出了250万,借给您的钱不仅没赔,还反赚了150万。看到上面举的这两个例子,您是否惊出了一身冷汗?

不过别怕,民主法制国家是不会让这样的坏蛋得逞的,担保法律制度的该规定其实是保护您的,即流押条款无效。

扩展资料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物权法禁止设立流押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如果允许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首先,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2)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3)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抵押物是国有资产,那么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流押条款

流押合同之禁止,为什么无效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设立了流押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是什么?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形式不同,实质不同。

拓展资料

具体内容如下:

1、从形式的角度,流押条款必须依托于抵押合同,而让与担保无需依托于抵押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无名合同;

2、从实质的角度,流押条款必然是无效的,而让与担保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除非出现变相的流押条款。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 让与担保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一直在担保实践中扮演重要角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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