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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限行

法律中的“前款”是什么意思

前款就是前文所列举的条款。

立法法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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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中是兵役法的第六十六条: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就是说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

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立法法是一部什么法

今年两会上备受瞩目的一件大事就是新《立法法》的审议和通过。那么大家知道立法法的前世今生吗?

立法法诞生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1号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始末

2013年11月三中全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4年8月初次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是立法法实施14年后的首次修改。随后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0月四中全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2014年12月二次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随后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20号主席令公布,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附则”等6章,共计105条。

附:立法法修改,具体改了那些条文?(节选)

征税征地,法律规定

【旧】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新】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征求意见,面向大众

【旧】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新】改为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限购限行,不得任性

【旧】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新】改为第八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事务,政府规章

【旧】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新】改为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增加四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律解释,权力约束

【旧】无

【新】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什么叫前款规定

在法律条款中,“前款规定”的意思是同一条法条较前面条款的规定。

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

一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

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扩展资料:

2019年两会《立法法》修订的亮点

1、“收”税权

目前,在全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三种是经过人大立法的,其他都是依靠行政法规和文件来规定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在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介绍说,如果本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改获得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税收法定的相关规定,使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有更加稳定的预期,这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在对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种进行征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时间、步骤等方面由行政机关颁布行政法规来规范,短时间内还是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进行部分税收行政立法。

2、 下“放”立法权

草案将过去49个较大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了全部284个设区的市。这可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务无法可依的情形,同时可以加快推进地方立法进程,倒逼地方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地方有了立法权,就可以约束很多具体行为。比如城管执法、停车场管理等。赋予地方立法权,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有重大意义。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是助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体现,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让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政府的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立法法在“开闸”的同时也设定了限制,明确将立法权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不偏离法治轨道。

对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人员素质和立法程序要严格规定,防止其按照行政思维主导立法工作。加强对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备案审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3、“管”地方规章

限行、限购、限号,这些城市管理中任性的举措常常让老百姓猝不及防。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

指出,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我国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是这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必须用法律手段把伸向老百姓兜里的‘那只手’管住、管好。这一规定实施后,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的“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掂量”。

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和平衡过程。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立法,极易造成只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的现象,不可避免存在部门利益保护倾向。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导地位,切实将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主参与基础之上。

立法法的修改开启了新形势下我国立法改革的序幕。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的修改关乎国家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每一处修改都意义重大,必将对未来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限制合法机动车上路的北京限行,合乎宪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吗

转贴的一段话!

“‘五日制限行’措施并没有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副教授认为,私家车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限行后其所有权并没有变更,使用权也没有被侵犯,++++++只能说其上路权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

多的也不想说,感问这为政法大学的教授,你们家汽车是在家里开的吗?

我个人也没有车,但是这实在是ZF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只会增加两极分化,有钱的去买两辆,三辆车,没钱的依然拥挤在公交车上。路只会越来越堵,车只会越来越多,不久的将来,就不是车堵不堵的问题了,而是开车饶了大半个北京后发现,我的车该停在哪的问题了!

一个教授分析的还没有几个学生透彻,这样的说辞是在应和ZF?说不好听的拍马P吧!

市一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限制单双号限行

可以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三节是关于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规定,从第五十条到第六十七条。其中有两条是关于地方政府的受权。

具体为:第五十条第三款到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扩展资料:

其他法律对此的规定:

《 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此可以看出郑政通[2017]40号文地方性规章。那么郑政通[2017]40号文是不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具体事项,我们还得继续分析。

其次,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的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这应该是一个适时监控和临时性情况做的交出的交通管制。

然而,郑政通[2017]40号文的规定绝非临时性,也非公安机关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规定。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授权公安机关的,并非授权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如果是临时性的交通管制,郑州市公安局即可实施。没有必要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发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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