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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专家如何产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专家如何产生?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人选。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被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聘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请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成为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料列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与维护。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聘请评审专家的情况告知本人及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研究领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托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评审专家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或督促评审专家办理信息变更。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核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提出的信息变更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

  (一)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不宜继续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

  (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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