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性质怎么划分?
农村土地性质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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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种植作物的土地。
二、林地是指种植树木或其它经济作物的坡地。
三、宅基地是指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规划分配给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
四、荒地是指不能种植农作物,也不能种植经济作物或者种什么也不长的土地.
扩展资料:
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各级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一主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属于某级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15年3月起,房屋买卖、赠与、继承。集体土地证均可到国土局免费更换不动产证。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相应的生产队即改为村民小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
属于村内村民小组的农民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很多地区还存在,农村的农户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后占用集体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运动之前的农户管理和使用,事实上是未交与集体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规定上未将此类作区别,一并归入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户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村(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村办小学、村办企业、村委会办公场所等等土地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乡镇(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与各村之间怎么分界的?
农村土地与各村之间划分的界限是根据村委会根据各村的人口以及一些规则来划分的
农村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一般情况下,农村土地的等级的划分:
一、耕地。指可以进行耕种的土地,不仅包括正在耕种的经过许可开荒地也是其中一种,而在这个基础上因为在耕种中发挥的功效不同,又有着五个二级地类的划分。
二、水域土地。一般包含着水利设施和相关领域的土地,但是注意滩地和泄洪区不包含在里面。
三、交通使用。这个大家比较熟悉,主要是各种道路组成的土地。
四、放牧地。就是用来放牧的用地,一般上面包含着种植或者是野生的牧草。
五、林地。主要是林木分布比较多的地区,可以是人工种植也可以是经过自然生长出来的区域。
六、园林土地。主要是用来采集果实的土地,像一些果园或者是野生比较密集的果树分布区域。
七、居民以及矿工用地。主要是用于居民生活以及进行矿质开采的地区。
八、未被使用的土地。包括没有被使用以及因为土地使用条件比较严苛,难以被利用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土壤情况包含有二级地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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